業務規則

第一部份 總則

第一條 規則制定 本規則是依據香港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及本公司章程,並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買家、賣家務須仔細閱讀本規則各項條款,並對自己執行的行為負責。在拍賣活動中競投即表示競投者同意受本業務規則的約束。
第二條 聲明 (1) 在本公司的公開拍賣活動中,本公司一般擔任賣家的代理人,競投人的最高出價經拍賣官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賣家與該競投人之間關於拍賣品買賣合同關係已合法生效,該競投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因此產生之法律後果,由賣家與買家各自承擔。

(2) 本公司作為賣家的代理人,對賣家或買家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 關於買家的條款

第一條 競投人及買家 (1) 競投人是指已在本公司辦理必要的手續後被本公司認可並在拍賣活動中具有競投權的人。

(2) 買方是指本公司在拍賣活動中所確認的最高出價人。

(3) 除非在拍賣日前,本公司以書面認可某競投人是表明身份的某買方代理,否則競投人應被視為買方本人。

(4) 競投人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被視為正式競投人。

(5) 在競投時,競投人應承認本公司的加價幅度,拍賣官有權調節競投價遞增的幅度。

第二條 保證金 競投人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佈。上述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若未能購得拍賣品,競投人即可當場領回,最遲亦不多於五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若競投人購得拍賣品,則抵作購買價的一部份。若有餘額,則於競投人領取賣品時,一併退還。
第三條 圖錄及其他說明 (1) 本公司在拍賣圖錄或其他任何媒體上對任何拍賣品的有關文字、估價、圖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僅供競投人參考,並可於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擔保。

(2)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形態等與原物有誤差者,以原物為准。

(3) 本公司鄭重建議,競投人應在拍賣進行前親自鑒定其有興趣競投的拍賣品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應依賴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之陳述作出決定。

第四條 委託競投 (1) 本公司建議競投人親自競投,如無法出席,可書面委託本公司代理,但對代理競投過程中所出現的過失或疏忽或無法代為競投,本公司及其職員概不負責。

(2) 委託本公司競投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辦理委託手續,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託競投代理協定,並將保證金匯至本公司;其餘款項在競投成功後七日內付清。

(3) 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同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本公司將以最先與本公司辦理委託競投手續者為拍賣品的買家。

第五條 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投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港幣競投價之相等外幣,其準確程度均可能會出現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誤差。因此導致買方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六條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具有絕對的決定權,有權拒絕任何競投、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將任何拍賣品撤回,以及如有誤差或爭議,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在競投時,競投人應承認本公司的加價幅度,拍賣官有權調節加價幅度。
第七條 拍賣成交 最高應價經拍賣官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該競投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投人與賣家之間達成了關於該拍賣品的買賣合約,買家應當即時簽署“成交確認書”確認。
第八條 酬金 競投人競投成功後,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家。買家除支付成交價外,另須支付酬金予本公司,酬金收取標準按每件落槌價18%。
第九條 付款 (1) 競投成功後,買家應自拍賣成交起七日內全額先付成交價連酬金予本公司,並後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付),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 所有貨款以港幣為結算單位。

(3) 若買家未能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a. 保留向對買家提出訴訟,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家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

b. 撤銷和暫時扣留本公司向同一買家出售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直至買家履行條款規定,扣留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貯存)由買家支付;

c. 經征得賣家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原買家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家及賣家應當支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項費用並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貨品所得的成交價低於原拍賣的成交價,原買家應當補足差額。

d. 禁止該買家參與本公司日後舉辦之拍賣會。

第十條 領取拍賣品 (1) 買家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家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領取拍賣品,則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品的搬運、貯存及保險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其所購拍賣品負全責,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該拍賣品的毀損、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2) 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家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家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家自負。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遺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3) 若買家未能在成功拍賣後七日內領取,則不論是已付款與否;本公司將容許在買方的支付下,搬移到協力廠商貨倉存放。而祇在所引致之貯存、搬運、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付清後,方可領取已購的拍賣項目。

第十一條 所有權轉移 買家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後,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 風險轉移 競投成功後,拍賣品的風險於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後(以較早發生日期為准)即由買家自行承擔:

(1) 買家領取所購拍賣品;或

(2) 買家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或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第三部份 關於賣家的條款

第一條 委託程式及賣家之保證 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真正物主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檔,並與本公司簽署臨時收據,表明委託本公司為拍賣其貨物之代理人;若代理真正物主的賣方委託本公司拍賣貨物,應向本公司出示真正物主的相關授權檔,並與本公司簽署臨時收據。同時,就其委託的拍賣貨物賣方應向本公司及買家保證如下:

(1) 賣家為拍賣品之唯一物主,擁有將所有權轉讓予買家之無限制權利,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協力廠商的合法權益(包括版權索償)。

(2) 賣家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缺損,真偽等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3) 如賣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者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家蒙受損失時,則賣家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二條 保險 (1)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否則拍賣品將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本公司與賣家雙方確定的底價為准。此保險金額只用於投保和索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2) 如拍賣品成功拍賣,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七日止或買家領取拍賣品之日止(以兩者較早為准)。如拍賣品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拍賣會結束後七日內或賣家領回之日止(以兩者較早為准)。

(3) 如賣家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任何風險由賣家自行承擔。

(4)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損毀、遺失,應根據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的賠償供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索償,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傭金除外)的餘款支付給賣家。若於本公司承擔風險期間,拍賣品遺失或損毀,則參照拍賣品的底價支付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底價的100% 。

(5) 本公司對用作裝裱拍賣品之畫框或玻璃之遺失或損毀並不承擔責任,亦對下述情況直接或間接所造成之遺失或損毀概不承擔責任;

a. 濕度或溫度轉變;

b. 正常損耗、磨損、逐漸變質、固有瑕庇或缺陷;

c. 戰爭或戰爭中使用原子裂變,放射性污染之武器,或任何恐怖主義襲擊。

第三條 傭金及其他費用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拍賣品成交後,賣家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成交價(即落槌價)百分之十八之傭金及不少於一百港元、百分之一保險費及圖錄印刷費。
第四條 拍賣安排 (1) 所有拍賣品均設有底價。包括於圖錄上標示為“無底價”之拍賣貨品。底價由本公司與賣家通過協商書面協議。底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後需更改,須事先征得雙方同意。

(2) 本公司對圖錄內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鑒定意見書、拍賣地點與方式、讓誰人進場競投以及競投價之接受、是否應尋求專家意見,以及將拍賣品合併或分開拍賣等均有完全的決定權。

(3) 任何拍賣品的估價,無論口頭或書面,均只屬意見,而非拍賣品最終可賣得之價錢之保證。

第五條 拍賣守則 (1) 本公司將會參照底價將拍賣品拍賣。如競投價不能達到底價,本公司均不負有任何責任。但本公司有權將拍賣品以低於底價拍賣。如本公司按此將拍賣品拍賣,本公司將有責任向賣家支付成交價與底價之差額。

(2) 賣家不得競投自己委託本公司的拍賣品,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投。否則賣家應自行承擔相應之責任,並賠償本公司因此引致之全部損失。

(3) 除賣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賣家授權公司按落槌成交價扣除傭金並同時扣除其他各項費用。

第六條 拍賣品撤回 (1) 任何拍賣品送交本公司經確認收訖,若賣家要求撤回拍賣品;則必需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撤回其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若該拍賣品已列入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底價百分之十五的款項並支付其他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他宣傳品尚未印刷,賣家也需支付相當於該拍賣品底價百分之十五的款項並支付其他各項費用。對因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償,與本公司無關。

(2) 本公司保留隨時因賣家違反本公司的業務規定或本公司相信將拍賣品納入拍賣並不適當等原因而撤回拍賣品之權利。

第七條 成功拍賣後 (1) 拍賣品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將要求買家全額付款。在買家付款後,並且未與本公司發生任何糾紛,則本公司會于成功拍賣日期後三十天內,將一筆相等於成交價扣除賣家應支付之所有費用之款額付予賣家。

(2) 如遇買家延遲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款後七天內付予賣家。

(3) 拍賣品成功拍賣日期後六十天,如買家未全額付款則表明交易取消;本公司將拍賣品歸還賣家,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4) 如因拍賣品為贗品而本公司被迫向買家收回,賣家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淨款全數退還予本公司。

(5)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將以港幣付款。

第八條 拍賣品未成交處理 (1) 如拍賣品未能成功出售或不包括在拍賣之內,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拍賣,賣家應在本公司通知領回之日七天內或拍賣會結束後三十天(以兩者較早為准),領回該拍賣品,費用自理。賣家須在付清所有未付費用後,方可領回拍賣品。

(2) 任何此等拍賣品於本公司通知日期後或拍賣會結束後六十天內(以較早之日期為准)未被領回,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它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後,若有餘款,則餘款由賣家自行取回。

(3) 若賣家在指定限期內仍未有領回該拍賣品,風險由賣家自行承擔責任。如賣家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品,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賣家承擔。除賣家另有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九條 版權 本公司有權自行對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並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製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十條 法律及管轄權 (1) 各方的權利及義務,就有關本業務規則,拍賣的行為及任何與上述條文的事項,均受香港法律管限及由香港法律解釋。

(2) 拍賣競投時,無論是親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競投、書面、電話及其他方法競投,買家則被視為接受本業務規則,及為本公司之利益而言,服從香港法院之獨有裁判權。